原告黄女士于2022年3月5日至2022年8月29日期间休产假,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产假期内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工资应该照发。首先,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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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产假工资应该怎么发放?只发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律师告诉您,这样都是不合法的。

梁女士于2016年3月入职某公司从事运营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劳动报酬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2021年9月21日,梁女士自然分娩一名女婴,产假时间为:2021年8月21日至2022年2月14日。然而,公司却以梁女士在休产假期间未全勤服务为由,仅以3000元为标准发放梁女士产假期间工资。双方多次协商沟通无果,梁女士于2022年4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其产前月平均工资补足发放产假期间工资。
庭审上,公司辩称:不支付产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是行业惯例,其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发放梁女士产假工资,并无不妥;同时梁女士产假期间有80天属于奖励假,而奖励假并非产假,不应当同等享有产假期间所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全勤奖励,即便需要补足支付梁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也应当只支付98天产假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经双方确认,梁女士产假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月。
首先,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因此,公司应视为梁女士正常提供劳动并按照原工资100%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其次,女职工按照法律规定享受产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而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因此,绩效工资应当纳入梁女士产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范围。
最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享受80日的奖励假。用人单位应当正常发放该期间的工资待遇,且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最终,仲裁委以梁女士休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即8000元/月作为计算产假期间工资的标准,裁决公司补足梁女士2021年8月21日至2022年2月14日产假期间工资差额。
律师说法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期间,不得恶意降薪、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雇女职工。而女职工在面对企业未按规定给予产假假期、拖欠克扣产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侵犯权益行为时,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不服仲裁结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针对近期某些机构或个人在网络发布“珠海九龙医院转让”不实传言,珠海九龙医院有限公司以及珠海吉大九洲大道中1004号产权人肇庆市侨兴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就此发表郑重声明。
声明
珠海九龙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称九龙医院),建院于2009年,是经珠海市卫生健康局批准开设的综合性专业医疗机构、全国医保结算定点医院,是中大五院专科联盟的医联体医院。建院十一年来初心如一,始终坚守医疗本质,医院以医疗美容中心、医疗口腔中心、健康管理中心为重点学科支撑;全院在职员工360人,拥有坐诊医师61名,其中正高级职称10名、副高级职称15名、中级职称18名、初级职称18名。
近期,一些不负责任的机构或个人通过网络发布“珠海九龙医院对外转让”的相关不实信息,严重干扰了九龙医院的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了九龙医院的声誉。为此,九龙医院郑重声明如下:
一、九龙医院正常运营、无任何转让意向。在全院职工上下一心,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友人的关心支持下,医院运营发展势头良好,并爆发日益厚重的医院品牌力和强劲的社会公信力。
十一年只是品牌的起步,九龙医院将继续扎根珠海,扩大规模,致力打造一个“服务珠海、助力湾区”的品牌名院,为广大患者、顾客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九龙医院与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1004号(以下称九洲大道中1004号)的产权人肇庆市侨兴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侨兴集团)签有《房屋租赁合同》,使用九洲大道中1004号作为办公、经营场所。目前,《房屋租赁合同》仍在有效期内。
三、根据法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无论侨兴集团是否有意出售九洲大道中1004号,均不影响九龙医院继续使用该楼房。同时,该楼房的所有权变更亦不影响九龙医院品牌在珠海本地及全国各地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任何机构或个人散布、传播不实信息,以此混淆视听的,给九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九龙医院将依法追究该机构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珠海九龙医院有限公司
2020年6月3日
声明
肇庆市侨兴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公司)是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1004号楼(以下称九洲大道中1004号)的产权人。2009年,我公司将整幢楼房出租给珠海九龙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称九龙医院)使用。现我公司因自身经营需要,拟将九洲大道中1004号出售,但一些不负责任的机构或个人借用九龙医院的品牌和知名度,发布“九龙医院对外转让”等不实信息,给相关公众造成误解。为此,我公司郑重声明如下:
一、我公司与九龙医院是各自独立的主体,相互之间无投资或隶属关系。我公司拟出售九洲大道中1004号一事与九龙医院的经营活动无关。
二、我公司与九龙医院的房屋租赁合同尚在履行期内。根据法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无论我公司是否出售九洲大道中1004号,在租赁期内均不影响九龙医院继续使用该楼房。
三、请相关机构或个人立即停止制造、传播不实信息。如因制造、传播不实信息给九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甚至损害九龙医院合法权益的,我公司将支持并配合九龙医院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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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内被辞退,给出理由竟是公司人员已满。那么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呢?让我们来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2017年4月,黄女士入职某传媒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2年,黄女士怀孕待产,产假自2022年3月5日至2022年8月29日。2022年8月24日,就在黄女士即将结束产假准备回公司上班时,传媒公司却以没有空缺职位、人员已满为由,告知她无需返岗。
随后黄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结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传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并支付2022年3月5日至2022年8月29日的产假期间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传媒公司以人员已满为由,无法继续为原告黄女士提供工作岗位,属于变相解除劳动合同,而当时原告黄女士仍处于产假期内,因此应认定被告传媒公司解雇原告黄女士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结合原告黄女士工作年限及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法院判决被告传媒公司向原告黄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37200元。
原告黄女士于2022年3月5日至2022年8月29日期间休产假,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产假期内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工资应该照发。被告传媒公司之前已支付原告黄女士产假期间部分工资11500元,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传媒公司20020元。
律师说法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以非过错性理由和“三期”女职工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克扣产假工资的典型案例。
《妇女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的,用人单位不能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还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传媒公司在黄女士产假即将届满之时,以公司无空缺职位、人员已满为由拒绝黄女士返岗,单方面解除和黄女士的劳动合同,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法院认定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并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和产假工资差额,是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强化妇女权益司法保护的重要体现。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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