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一女子在家中,被父亲朋友猥亵、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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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23
近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强奸案进行一审判决,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完整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案件经过2018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到仙游县被害人朱某1家中,与被害人父亲喝茶时,得知被害人朱某1患有精神疾病后,趁被害人父亲不在时,用手抚摸被害人朱某1,进行猥亵。
2018年年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郑某某到被害人家中时,发现被害人父亲不在家。
被告人看到被害人朱某1穿着暴露,趁被害人弟弟不注意,将被害人带至二楼被害人父亲的卧室内,对被害人朱某1实施摸胸、摸腿、摸其阴部等行为,并欲实施强奸,但因被害人本能反抗及被告人自身生理原因而未得逞。
2019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到被害人家中,趁被害人家人不在之际,将被害人朱某1带至被害人父亲卧室内,对其实施摸胸、摸腿、摸其阴部等行为,并欲实施强奸,但因被害人本能反抗及被告人自身生理原因而未得逞。
后被进入卧室的被害人弟弟发现,被告人逃离现场。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5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法院审理据了解,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父亲长期相识,知晓被害人患有精神疾病;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被害人系精神疾病患者,而对其强制猥亵并欲施行强奸行为,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制猥亵罪、强奸罪。
应予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多次侵害精神疾病患者,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在实施第二、三起犯罪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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