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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生子需要多少钱_夫妻生育权纠纷案例:妻子

时间:2020-05-29来源:未知 作者:佚名 点击: 150次

代人生子需要多少钱_夫妻生育权纠纷案例:妻子有不生孩子自由丈夫可离婚妻子擅自堕胎、人工授精生产……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有关夫妻之间生育权的纠纷

代人生子需要多少钱_夫妻生育权纠纷案例:妻子有不生孩子自由 丈夫可离婚 妻子擅自堕胎、人工授精生产……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有关夫妻之间生育权的纠纷层出不穷。笔者收集了一些案例,希望能对婚姻中的男女有所帮助。妻子不愿生孩子丈夫可申请离婚案例:小林是某重点中学教师,其妻玲玲在一家外资企业担任销售主管。两人结婚4年,玲玲的肚子一直没有鼓起。求子心切的小林怀疑是自己生育能力有问题,准备去医院做检查时,玲玲道出实情。原来她之所以没有代孕,是因为怕生孩子后体形、容貌变丑,故偷偷采取了避孕措施。此后,两人常因生孩子一事争吵不休。小林无奈之下,以妻子侵犯其生育权为由向法院诉讼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后,判决准予两人解除婚姻关系。点评:生育权应是夫妻双方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的行为,男女双方均有生育权,但生育权首先是一种选择权,既可以生也可以不生,但不能强求。生育权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畴,作为丈夫无权强迫妻子为其生育。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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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以看出,生不生孩子是女方的自由,男方不得干涉,但男方可以通过离婚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限制生育权协议虽自愿也属无效案例:2010年2月,小张结识在某外资企业工作的小丹,两人于次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小丹便代孕了。因小丹当时正在竞选行政主管一职,遂和丈夫商量将孩子拿掉,以后再生,但小张执意不肯。为了安抚丈夫,小丹和丈夫协议:丈夫同意其堕胎,其保证在堕胎后两年内代孕生子,否则将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10万元。然而此后两年里,小丹因忙于工作,一直拒绝代孕。小张认为小丹违约,将小丹告上了法庭,要求小丹履行生子的承诺,否则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小张和小丹的协议无效,当庭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点评:虽然公民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但是这种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见,生育自由是每个妇女享有的法定权利,妇女享有生育的自由,同样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通过协议限制妇女的生育自由,显然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协议,自行为开始便没有法律效力。既然协议无效,本案小张当然无权要求小丹按照协议履行承诺。妻擅自堕胎不侵犯夫生育权案例:小吴和妻子晓慧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不久晓慧便有了身孕,一家人为此兴奋不已。谁料怀上孩子后,晓慧的脾气出奇的大,经常与小吴及婆婆闹别扭。一次争吵后,晓慧跑回娘家,瞒着小吴擅自将5个多月的胎儿打掉。小吴得知情况后,怒不可言,痛心不已。小吴觉得妻子不尊重自己,以妻子侵犯其生育权为由,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法院认为小吴和妻子因生育问题矛盾不断升级,致使感情彻底破裂,在调解无效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驳回小吴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点评:基于女性在生育子女期间会给自己在工作、生活及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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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等方面带来较大的风险负担,因此法律赋予女性在生育权方面更大的自由。作为男性,虽然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女性的配合,男性公民行使生育权时,不得侵犯女性不生育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生育权,丈夫无权主张赔偿。亲子鉴定受阻挠可推定对方默认案例:小梅和小军经热恋后结婚,婚后第二年儿子便出生了。今年元月的一天,儿子突然高烧不退,小军急忙将他送到医院救治。可当他拿到儿子的验血单时,顿时懵了,因为儿子的血型显示为B型,而他和小梅的血型均为A型。愤怒的小军将儿子抱回家,当即向小梅提出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法庭上,小梅拒不承认儿子不是小军的。小军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但小梅以不能伤害孩子为由,坚决不同意。因小梅拒绝亲子鉴定,法院最终确认小军和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由此可见,在亲子鉴定上,不同意鉴定的一方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人工授精育子女法律视为婚生子案例:小王和小雪结婚后一直未育,后经医院检查,小王没有生育能力。医生建议两人选择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孩子。经小王和小雪一致同意后,医院应用人工授精技术,小雪顺利生下一个女儿,取名丹丹。刚开始,小王非常喜欢丹丹。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小王认为丹丹非自己亲生而对其不冷不热,夫妻俩也常因此事发生争吵。去年2月,小雪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小王每月支付丹丹抚养费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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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法庭上,小王同意离婚,但拒绝支付抚养费,理由是自己和丹丹没有血缘关系。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小雪的诉讼请求。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小王和小雪一致同意,采取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出丹丹,丹丹应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此,本案小王在离婚后,仍应履行抚养义务。⊙末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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